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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71号
天津市津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K7N81K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赛达工业园盛达一支路27号-1
法定代表人:王文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不能提供2020年10月至12月份和2021年1月份的DW001(厂区污水总排口)的pH值、化学需氧量和总氮(以N计)的每日检测报告,未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狗万pc端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狗万pc端 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编号:91120111MA05K7N81K001P)、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以《狗万pc端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7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7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1年7月3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2021年6月11日,狗万pc端 (以下简称“贵局”)对天津市津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进行了调查,因我公司未能提供2020年10月份至12月和2021年1月份废水DW001排放口(厂区污水总排口)总铝的检测报告,不能提供2020年10月至12月份和2021年1月份的DW001(厂区污水总排口)的pH值、化学需氧量和总氮(以N计)的每日检测报告。因此,贵局以我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拟责令我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对我公司处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现我公司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望贵局采纳。
一、贵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我公司已经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要求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天津众峰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水污染物进行了自行监测,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已经在公布平台上进行了公示,并将2020年10月至12月份、2021年1月份的监测数据提供给贵局,该数据为我公司在公布平台上公示的监测数据,为原始监测记录,因此,我公司不存在未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事实。
二、我公司通过自行监测,未发现任何超标情况,未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贵局在检查中也未发现我公司DW001排放口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情况存在,因此,请贵局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处理。
综上,我公司已经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并参照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中关于自行监测的要求及监测信息公开的要求对我公司自行监测情况行了信息公示,并在公示平台的后台保存了相关原始记录,因此,请贵局依法作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正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有《狗万pc端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70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经对天津众峰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属实。天津众峰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2020年10月份到12月份、2021年1月份的总铝进行了月监测,但是未对你单位DW001(厂区污水总排口)的pH值、化学需氧量和总氮(以N计)进行日监测,我局酌情对该情况进行了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30日